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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山守則 高雄市壽山自然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高雄市壽山自然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高雄市壽山自然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日八九高市府建三字第二三三七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八九高市府建三字第三八八一四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護高雄市壽山自然公園(以下簡稱本公園)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動、植物及古物、古蹟,並供科學研究、教育推廣及公眾遊憩,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公園範圍之劃定、變更由本府會同國防部勘定後公告之。

第 三 條 本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劃分下列各區管理之:

一、一般管制區域:指本公園內不屬於其他區域之土地,並准許原土地利用型態之地區。

二、遊憩區域:指適合各種野外遊憩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遊憩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之地區。

三、古蹟保存區域:指為保存史前遺跡、史後文化遺跡及歷史古蹟而劃定之地區。

四、特別景觀區域: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

五、生態保育區域:指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第 四 條 本公園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管理機關為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協辦機關為本府相關局處。

第 五 條 管理機關為發揮本公園之教育功能,應提供遊客所必要之服務與設施,並設置專業人員,解說天然景物及歷史古蹟等。

第 六 條 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得逕為處理或會同土地管理機關及土地所有人處理。

土地管理機關及土地所有人應善盡土地管理責任。

第 七 條 本公園應配置自然公園警察,執行公園內違法案件之取締。

第 八 條 本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私自搭蓋涼棚、違建及開闢步道。

三、騷擾、虐待、攜帶、野放、狩獵動物。

四、占用土地、破壞地形、改變地貌。

五、污染水質、空氣或製造噪音。

六、野炊、烤肉、生火等。

七、採折或毀損花草樹木。

八、設置塑像或墳墓。

九、於樹木、岩石、標示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

十、採取土石、鐘乳石及地被物。

十一、任意拋棄果皮、紙屑、煙蒂或其他廢棄物。

十二、擺設攤販。

十三、將車輛駛入規定以外之地區。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 九 條 本公園內,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二、土地之利用或變更使用。

第 十 條 特別景觀區域或生態保育區域,非經管理機關之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引進外來動、植物。

二、採集標本、從事教育或科學研究。

三、病蟲害防治。

第 十一 條 進入公告禁入區域者,應經管理機關之許可。

第 十二 條 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所訂須經核准或許可之行為,應向該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書格式另定之。

第 十三 條 本府得接受私人或團體為本公園之發展所捐獻之財物。

第 十四 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依森林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要塞保壘地帶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 十五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常用法規。2007.11.03檢索自:http://ksscenic.kcg.gov.tw/hot4_info.php?news_id=N9500019